态发展区的规划与建设,做出严格规定。《条例》明确,基本生态控制线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;同时,造成山体、水体、农田、林地、湿地、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,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。
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纳入绩效考核
《条例》将“基本生态控制线”定义为“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,确保生态安全,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”;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,应当遵循保护优先、严格管控、有序利用、绿色发展的原则,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。
《条例》规定,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,市、区分级负责,以区为主,部门联动。其中,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,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,确保山体、水体、农田、林地、湿地、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,发挥其生态功能;同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,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。
生态控制线规划应向社会公开
《条例》规定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查询方式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。
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,定期公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情况,保障公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。
《条例》规定,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,对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。
调整生态控制线需走法律程序
《条例》规定,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,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。因国家、省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,确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,应当遵循生态功能相当、总量不减的原则,确保不影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、连续性。
《条例》规定,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、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,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,并向社会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。
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
《条例》规定,造成山体、水体、农田、林地、湿地、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,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,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。
鼓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园、绿道建设
《条例》规定,市、区人民政府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公园、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的,可以在财政补贴、转移支付、优先启用发展备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,探索建立公园、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与配套项目准入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激励机制。